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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3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邱景芬葉珊谷陳賢德

上訴人
楊莊素貞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雅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被上訴人
楊炳凰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參加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賴錫湖

洪靖捷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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