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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2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傅中樂洪純莉黃欣怡

上訴人
嘉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
上訴人
李正忠
訴訟代理人
李正豐
上訴人
李天富
被上訴人
林有泉
被上訴人
羅勝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家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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