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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6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魏麗娟張婷妮林哲賢

上 訴 人
美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洋箖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智華、黃于珽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4萬7,3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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