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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黃雯惠林佑珊宋泓璟

  • 被上訴人
    范姜建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范姜建成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陳政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聚公司】應於7日內具狀提出本件 各爭執年份適用之「年終獎金發放」及「員工績效考核」程序規範【如當時尚無標準作業程序書,亦請提出相關規範文件】;另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范姜建成應於7日內就台聚公司114年11月7日 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暨更被上證19至更被上證27等證據資料,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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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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