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宋泓璟
- 被上訴人范姜建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范姜建成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陳政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聚公司】應於7日內具狀提出本件 各爭執年份適用之「年終獎金發放」及「員工績效考核」程序規範【如當時尚無標準作業程序書,亦請提出相關規範文件】;另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范姜建成應於7日內就台聚公司114年11月7日 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暨更被上證19至更被上證27等證據資料,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勞上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