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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

請求給付酬勞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邱琦高明德溫祖明

上訴人
楊皓頴(原名楊炳芬)
上訴人
陳旺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
上訴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訴訟代理人
許丕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禹辰律師
被上訴人
李芹學(原名李德威)
被上訴人
湯康齡
被上訴人
陳永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曾耀德律師

李臻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專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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