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紀文惠、王育珍、賴武志
- 法定代理人張偉鎮、謝承憙
- 上訴人北豐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億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北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鎮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上訴 人 億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憙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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