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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27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邱琦高明德張文毓

上訴人
顏差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上訴人
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芳

林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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