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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5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郭顏毓陳容蓉楊雅清

上訴人
吳英龍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均廷律師
被上訴人
立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廷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子毅律師
被上訴人
張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共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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