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574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翠華林怡君饒金鳳

上訴人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金源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5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313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上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7、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及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8,000元,依法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3,313元。上訴人未依法繳納前述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