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7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胡宏文朱美璘盧軍傑

上訴人
詹景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7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佰萬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上字第71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49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盧軍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718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