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邱育佩、劉宇霖、陳雯珊
- 法定代理人許慧娟
- 當事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 訴 人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 度訴字第59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97號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7年月1日送達(見本院卷第45至59頁),上訴人雖對該裁定提 起抗告,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抗字第1144號裁定駁回抗告, 並於同年9月1日送達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月12日送達張綱維(見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144號卷第15至25 頁),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69至85頁),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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