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邱育佩、劉宇霖、陳雯珊
- 法定代理人許慧娟
- 原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綱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819號 抗 告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抗 告 人 張綱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8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 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未繳納抗告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81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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