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國字第10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賴秀蘭陳君鳳洪純莉

上訴人
黃典隆
被上訴人
管中閔
被上訴人
蘇宏達
被上訴人
國立臺灣大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被上訴人
教育部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
被上訴人
徐巧芯
被上訴人
羅智強
被上訴人
王鴻薇
被上訴人
蔣萬安
被上訴人
侯友宜
被上訴人
盧秀燕
被上訴人
張善政
被上訴人
高虹安
被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俊力
被上訴人
最高行政法院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東都
被上訴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侯東昇
被上訴人
黃揚明

余正煌

林智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不合法而可以補正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定期間先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44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13年度國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5月2日提起上訴,惟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以114年4月9日113年度國字第1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繳納不足之第二審裁判費3萬2,576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14年4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3至35頁)。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聲國字第13號裁定駁回,並於114年7月9日送達上訴人,嗣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114年度聲國字第13號卷第41至43、79至83頁)。茲上訴人經相當期間,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原法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05至11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國字第10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