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吳燁山
- 法定代理人朱淑靜
- 上訴人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淑靜 前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翡翠天下管理委員會間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撤銷陳鏡明、林詠喬擔任上訴人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準用於受命法官所進行準備程序。 二、經查,上訴人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委任關係企業員工陳鏡明、林詠喬為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61頁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準備程序,准許陳鏡明、林詠喬為訴訟代理人,並要求上訴人提出委任員工或股東為訴訟代理人之資料(見同卷第65頁筆錄)。茲上訴人迄未補正前述資料,爰應依職權撤銷陳鏡明、林詠喬擔任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十一庭 受命法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