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傅中樂、黃欣怡、陳彥君
- 法定代理人詹金枝
- 上訴人張杜怜娟、張蕙菁
- 被上訴人漢陽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人、邱偉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張杜怜娟 張蕙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瑩懋 被 上訴 人 漢陽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金枝 訴訟代理人 莊玉惠 蕭賓怡 被 上訴 人 邱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張杜怜娟負擔百分之九十二、張瑩懋負擔百分之六、張蕙菁負擔百分之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上訴人漢陽實業大樓(下稱漢陽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漢陽大樓管委會)法定代理人原為李憲忠,嗣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詹金枝,業據其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漢陽大樓管委會民國113年度重新召開第八屆第一次臨時委員會會議議程 紀錄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2月8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008612號函為證(本院卷第43、53、91頁),經核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按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原告應於起訴時,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表明及特定其作為訴訟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下之不同請求項目間,在原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範圍內,請求金額之流用,尚非法所不許,且無「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之情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 第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張杜怜娟、張蕙菁、張瑩懋(下各稱其名,並合稱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漢陽大樓管委會給付張杜怜娟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16萬元 、精神慰撫金5萬元,上訴人於本院將原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之範圍內,改請求財產上損害121萬元,不請求精神慰撫金 (本院卷第225頁),並非訴之追加或變更,先予敘明。 三、被上訴人邱偉誠(下稱其名,並與漢陽大樓管委會合稱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張杜怜娟為張蕙菁、張瑩懋之母,張蕙菁、張瑩懋為姊妹。張杜怜娟將其位於漢陽大樓之門牌號碼○○市○○ 區○○路○段○○○號○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交由張蕙菁、 張瑩懋管理,現無人居住。因漢陽大樓管委會於109年間茶 水間施工錯誤,使原在茶水間出沒之老鼠從茶水間風管周邊隙縫鑽入系爭房屋毀損物件及造成髒亂,經伊等要求封堵風管周邊隙縫,但漢陽大樓管委會置之不理,致張杜怜娟無法使用系爭房屋,且將張瑩懋從漢陽大樓住戶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退出,張杜怜娟無法查悉漢陽大樓帳務,受有附表一所示財產上損害。另張蕙菁、張瑩懋因系爭房屋鼠患影響身體健康權,張蕙菁、張瑩懋各受有精神慰撫金2萬5000 元、5萬元損失。又被上訴人倒果為因向住戶表示係系爭房 屋內部髒亂造成鼠患,侵害張瑩懋名譽權,受有精神慰撫金2萬5000元損失。另張瑩懋名譽權遭邱偉誠在系爭群組發布 如附表二所示不實言論侵害,受有精神慰撫金1萬元損失等 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8條、第195條、 第196條(對漢陽大樓管委會),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2項(對邱偉誠)規定,求為判命:㈠漢陽大樓管委會應給 付張蕙菁2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漢陽大樓管委會應給付張杜怜 娟12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㈢漢陽大樓管委會應給付張瑩懋7萬5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㈣邱偉誠應給付張瑩懋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漢陽大樓管委會:張蕙菁、張瑩懋非漢陽大樓區分所有權人,雖張杜怜娟為漢陽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惟長期欠繳管理費,伊已多次催繳並提起訴訟,上訴人恐係為規避繳交管理費義務始藉鼠患為由提起本件訴訟。況經伊調查結果,老鼠僅在系爭房屋內出沒,上訴人自行請廠商滅鼠後再無發現,與茶水間施工無關。又伊依調查結果認系爭房屋未妥善維護環境清潔,經鄰居多次反應並通知環保局及警察局處理未果,始依事實陳述系爭房屋髒亂造成鼠患,自無侵害張瑩懋名譽權。另系爭群組為訴外人即住戶蕭賓怡自行成立之私人群組,伊未用之公告社區帳務,而係在漢陽大樓公佈欄公告社區帳務,伊將張瑩懋退出系爭群組不會造成張杜怜娟無法查閱帳務等語,資為抗辯。 ㈡邱偉誠未於本院歷次庭期到庭或提出書狀陳述,依其於原審到庭陳述:伊與張瑩懋不認識,係因張瑩懋屢於深夜在系爭群組內發言,伊認其行為不妥適而回應個人意見,並無侵害張瑩懋名譽權之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全部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漢陽大樓管委會應給付張 蕙菁2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漢陽大樓管委會應給付張杜怜娟12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㈣漢陽大樓管委會應給付張瑩懋7萬5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㈤邱偉誠應給付張瑩懋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漢陽大樓管委會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主張漢陽大樓管委會因茶水間施工不當造成鼠患,經通知未改善,並將張瑩懋退出系爭群組,以及不實指稱系爭房屋髒亂造成鼠患,另邱偉誠以附表二所示不實言論,侵害張瑩懋名譽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自應由上訴人就上情負舉證責任。 經查: ㈠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於109年間在茶水間施工錯誤造成鼠患 ,雖提出漢陽大樓大門、儲藏室、茶水間、系爭房屋屋況及天花板輕鋼架照片為據(原審卷㈠第265、369至379頁、本院 卷第119至139、175、235至239頁),惟上開資料至多僅能 證明系爭房屋內有老鼠出沒,並無法證明老鼠出沒與漢陽大樓於109年間茶水間施工有關。另觀諸張瑩懋與斯時總幹事 鄭元智自108年12月23日至109年2月26日間對話錄音譯文, 鄭元智對於張瑩懋質疑茶水間天花板出風口孔洞未封導致老鼠出沒,係以:「早就完工了,每一層樓都封」、「我看一下11層樓大概16處左右吧!全部加起來有16處,因為有的樓層是封好好的,因為狀況都一樣」、「該封的都封起來了,沒有老鼠會跑進去」等語(本院卷第115頁)。張瑩懋與現 任主委詹金枝於110年12月7日至111年2月14日間對話譯文,係討論系爭房屋未繳管理費、張瑩懋被退出系爭群組及漢陽大樓對講機標案(本院卷第113至115頁),與茶水間天花板施工情形無關。張瑩懋雖於113年7月7日與現任總幹事莊玉 惠對話譯文中表示有老鼠從茶水間風管縫隙進入系爭房屋,惟莊玉惠覆以:其不知道有老鼠出沒,且張瑩懋提供之照片也沒有經過現場核對,從頭到尾係張瑩懋稱茶水間施工有洞,老鼠從洞跑入系爭房屋,但無圖片足以佐證等語(本院卷第245至252頁),上訴人執上開對話內容並無從查悉老鼠出沒系爭房屋之成因。上訴人再執其與清潔及搬家公司之LINE對話紀錄、估價單、搬運報價單、付款完成通知信、統一發票、乾洗收據、就醫紀錄、購物清單等件為證(原審卷㈠第1 31至157、175至189、429至432、511至513頁),然上開資 料僅可證明上訴人委外清運系爭房屋及張杜怜娟因心臟病就醫等情節,均與系爭房屋因何發生鼠患無涉。且依110年至111年漢陽大樓主委紀朝鴻於本院證稱:伊當主委前茶水間已施工完畢,6樓茶水間與門牌6樓之4及系爭房屋相鄰,但伊 在茶水間沒有看過老鼠出沒,6樓一整層除張瑩懋以外,都 沒有住戶反應有老鼠出沒,張瑩懋雖反應系爭房屋有老鼠出沒,卻不願意讓我們進屋查看等語(本院卷第159至160頁),自難認系爭房屋鼠患係因漢陽大樓茶水間施工不當所致。至上訴人主張張瑩懋多次於系爭群組反應鼠患問題,但漢陽大樓管委會置之不理云云,惟上訴人既無法證明系爭房屋發生鼠患係因漢陽大樓管委會在茶水間施工不當所致,則上訴人請求漢陽大樓管委會應賠償張杜怜娟因鼠患所生財產上損害及張蕙菁、張瑩懋之非財產上損害云云,自不可取。 ㈡張杜怜娟再以漢陽大樓管委會將張瑩懋退出系爭群組,致其無法透過張瑩懋查悉漢陽大樓帳務云云。惟觀諸上訴人提出系爭群組內容(原審卷㈠第442至475頁),並無漢陽大樓管委會張貼帳務訊息,且紀朝鴻於本院證稱:系爭群組為住戶蕭賓怡自行設的私人群組,不是管委會成立的群組,漢陽大樓的財務資訊會公告在公佈欄,不會公布在系爭群組等語(本院卷第160至161頁),漢陽大樓管委會既未在系爭群組公布財務資訊,而係張貼在漢陽大樓公佈欄,自不因張瑩懋退出系爭群組而影響張杜怜娟查悉漢陽大樓財務資訊,更遑論侵害張杜怜娟之財產權。 ㈢次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張瑩懋主張漢陽大樓管委會倒果為因向住戶表示係系爭房屋內部髒亂造成鼠患,侵害其名譽權云云。惟漢陽大樓管委會係因張瑩懋反應系爭房屋出現老鼠,要求入屋勘查,但經張瑩懋拒絕,漢陽大樓管委會查訪6樓其他住戶並未發現此情 (原審卷㈠第366頁),其後又觀張瑩懋提出系爭房屋在清運 前堆滿雜物照片(本院卷第103、105、171、173頁),始就漢陽大樓公共衛生事務表示意見,並非憑空虛捏之不實言論,而係對可受公評事項所為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自不構成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則張瑩懋主張漢陽大樓管委會以不實言論侵害其名譽權,請求漢陽大樓管委會賠償精神慰撫金云云,自不可取。 2.張瑩懋另主張邱偉誠於系爭群組發布如附表二所示不實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云云,惟觀諸邱偉誠之言論係針對張瑩懋代張杜怜娟管理系爭房屋,卻未繳納管理費,催促繳納管理費,及呼籲系爭房屋住戶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查核社區帳冊以瞭解漢陽大樓社區財務運作,儘速繳納管理費並免去管委會須耗費勞力、費用透過訴訟取得管理費等情,稽之漢陽大樓管委會112年12月28日第7屆第1次臨時委員會會議議程之 財務工作報告記載:「管理費收繳情形:…6樓之5(即系爭房屋)欠繳已送小額訴訟,待取得債權憑證,再進行後續法律程序」(原審卷㈠第95頁),及張瑩懋於111年2月13日系爭群組發言表示其「緩繳」管理費等語(原審卷㈠第557頁) 。可見邱偉誠因系爭房屋未繳納管理費,以上開言論催請張瑩懋繳納,自非不實言論,縱引起張瑩懋主觀上之不快,亦難認邱偉誠以附表二所示言論不法侵害張瑩懋名譽。則張瑩懋主張邱偉誠以附表二所示不實言論侵害其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不可取。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8條、第195條、第196條(對漢陽大樓管委會),及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2項(對邱偉誠)規定,請求邱偉誠應給付張瑩懋1萬元,漢陽大樓管委會應給付張蕙菁2萬5000元、張杜怜娟121萬元、張瑩懋7萬5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各自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冠璇 附表一: 編號 張杜怜娟主張財損項目 數額 相關單據資料 1 甲禾居有限公司消毒官場勘『鼠路線』 2000元 原審卷㈠第131頁 2 雙和打包搬家公司 17萬元 原審卷㈠第131、133、135頁 3 正和搬家公司 6600元 原審卷㈠第131頁 9900元 4 摩爾倉庫租金 9萬5645元 原審卷㈠第137頁 5 康寧家事整理清潔 8萬2550元 原審卷㈠第141頁 5萬2200元 原審卷㈠第511頁 6 冠軍抓漏防水工程行 15萬元 原審卷㈠第139頁 18萬元 原審卷㈠第131、147頁 7 洗衣 1萬7280元 原審卷㈠第143、145、147、149頁 8 三鈊電腦維修 7780元 原審卷㈠第151頁 9 鄭志維個人工作室 7300元 原審卷㈠第153頁 10 買物與清潔用品 1萬元 原審卷㈠第149、157頁 11 樂器音效維修 5000元 12 毀損廢棄 9萬元 原審卷㈠第147、155、159頁 13 兩年場地租金 21萬元 14 公司官網斷線 3萬9000元 原審卷㈠第161至165頁 15 張瑩懋處理鼠屋與監工薪資 9萬1265元 原審卷㈠第151頁 總計 122萬6520元(張杜怜娟請求其中121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言論內容 卷證出處 1 據我所知,管委會隨時都為你準備好的資料,只要你願意撥冗前來,管委會有的資料你都能看啊,如果有人阻止你,我們也會主張維護你的權利,但在權利之前,必須盡了繳管理費的義務,希望你能轉搭6樓之5!先繳再說啦!不然我真的聽不進去 原審卷㈠第559頁 2 請不要再顛三倒四,沒有成立管委會之前,我墊付贊助的維修款項比6樓之5未缴納積欠的管理費多出好幾倍,如果你搞不清楚狀況,可以來問我,沒有人因為幾千塊會變富有,希望你的格局大一點,心胸寛大一點,會比較健康快樂! 原審卷㈠第565至571頁 還是要再聲明,請張瑩懋盡快協助6樓之5盡快繳納管理費,為了收這麼一戶管理費,要大樓付出訴訟費、人事行政費…,真的沒有必要刁難人家,大樓的帳,經過這幾天管委會的努力,也都非常透明清楚,如有小瑕疵,也請多多包涵,畢竟大家都是義務支援,我知道有人很喜歡打官司,也常上法院,但沒有必要,為了這麼一點點錢,來折磨相關的人。 記住,懂法律的不是只有你一個人 大家只是不想計較而已 真的沒有必要一戶為難全部的人 管委會不只一次邀請張瑩懋來看,她認為要查的資料,沒有人阻止!真的不要扯東扯西的 如果管委會有任何包庇、差別收費,歡迎請張瑩懋提告,如果沒有請不要用任何的影射、編纂、抹黑的言論來洗版,也不需要揪團攻擊 重點是:張瑩懋能否儘速協助6樓之5趕快正常繳交應該支付的管理費,有這麼困難嗎? 看看未來、看看遠一點的事不要再扯爛汙、拖舊帳。除參與管委會之外,默默在協助大樓進步與完善的人還是占大多數的!如果有誤解,大家互相諒解進而了解,也就不會再誤會,不需要去對立啦!也不需要去畫小圈圈,成熟一點好嗎? 新的一年開始,希望大樓更進步、更棒,祝各位商戶生意興隆!事事如意! 請不要再扯東扯西的,該繳多少,都有會議紀錄,區權會上面討論的,不會只是主委一個人說了就算,希望張瑩懋能常來參加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不要斷章取義、曲解文字。管委會所有的帳目都是清清楚楚的,如果你有懷疑誰多繳、或少繳、或者是包庇,都歡迎依法處理! 重點是,6樓之5已經積欠了一年有餘的管理費,要6樓之5繳管理費,我們大樓還要請律師來處理、還要請相關的人員前往法院處理,還要準備一些陳年的資料,還要擔心不小心被告,正常繳交管理費,真的有這麼困難嗎? 我原諒你沒有來參加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以至於你有些事情搞不清楚,但勸你不要自己幻想、杜撰、糾結,這樣會比較有益於身心 請不要為難管委會,請繳交6樓之5積欠許久的管理費,目前住戶對管理費繳納有提訴訟的,似乎只有6樓之5,是不是可以單純一點,爽快地繳交就好,不要質疑6樓之5未繳交,就扯東扯西!上天神佛菩薩也會支持盡快繳交管理費這種事,同時也呼籲,不要再用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麻煩叨擾上天神佛菩薩和法院及鄰居! 如果管委會有人阻擾張瑩懋查帳,請出來自首!不要躲在後面! 你來漢陽大樓,我帶你去看!我不是只會鍵盤關心大樓,我有做的事,讓你清楚!歡迎你跟我預約時間! 別兩套標準啊! 希望你能盡快促使6樓之5不要再拖欠管理費,相信多數按時繳交的住戶都能理解支持,就像您關心幾十塊錢的電費與別人的管理費同時,可以積極幫忙繳納!願觀音與神佛保佑您並與您同在!感謝您關心別人的管理費同時也能想想6樓之5能夠盡速繳交,謝謝! 3 請不要為難管委會,請繳交6樓之5積欠許久的管理費,目前住戶對管理費繳納有提訴訟的,似乎只有6樓之5,是不是可以單純一點,爽快地繳交就好,不要質疑6樓之5未繳交,就扯東扯西!上天神佛菩薩也會支持盡快繳交管理費這種事,同時也呼籲,不要再用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麻煩叨擾上天神佛菩薩和法院及鄰居! 原審卷㈠第575頁 4 就是因為是老師,更應該要體恤大家,不要任意興訟,交個管理費,不需要勞師動眾,折騰大家。把大智慧用在教育,百年樹人大業,是不是更好嗎?放下執念、我跟你不熟,一整年來你都一直在群組虛構你對我的想法,對社區大樓這麼關心,最基本的就是協助把6樓之5的管理費跟大家一樣繳交就可以了、好嗎?為人師表,言行更要自重!自律! 原審卷㈠第579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