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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40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翠華藍家偉梁夢迪

上訴人
邱彥瑋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送達代收人
王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以預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上訴人補正,其逾限仍不補正者,即應認上訴為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630元,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14年10月16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98號裁定駁回,並於同日另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惟其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69、75至7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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