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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4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潘進柳楊惠如呂綺珍

上訴人
廖松文
被上訴人
嘉品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即廖運健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邱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萬元。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上訴人於114年8月26日對114年7月22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萬2,400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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