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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526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邱蓮華江春瑩呂如琦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品嘉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怡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桂田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青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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