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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黃書苑劉宇霖林尚諭

  • 上訴人
    吳榮泰
  • 被上訴人
    佳德金屬企業社即陳志偉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吳榮泰 被 上訴人 佳德金屬企業社即陳志偉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德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與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5月23日成立承攬契約,由伊施作被上訴人向圓荏有限公司(下稱圓荏公司)承攬之「楊梅廠房結構補強鋼板批覆工程」中泥作部分(下稱系爭泥作工程),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06萬8,875元(含稅)。伊已施工完成並經圓荏公司驗收,惟被上訴人僅給付伊51萬1,825元,尚欠55萬7,050元等語,爰依兩造間之約定及民法第490條、第505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37萬8,561元本息之判決(原審關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繫屬本院者即判命被上訴人給付17萬8,489元本息部分,被上訴人未提起上訴,非本院 審理範圍,不予贅述)。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7萬8 ,561元,及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泥作工程存在龜裂、不平整及強度不足等瑕疵,伊通知上訴人修補,上訴人仍未修補,自應減少報酬37萬8,561元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上訴人於110年5月23日承攬被上訴人系爭泥作工程,約定工程總價106萬8,875元,上訴人於110年6月底完成該工程,被上訴人並已給付上訴人承攬報酬51萬1,825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3至64頁、第93頁),堪信為真實。 四、上訴人主張其依兩造簽約前泥作試作之標準施工,系爭泥作工程並無瑕疵,完工後被上訴人亦未通知其修補等情,為被上訴人否認。經查: ㈠按承攬人之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如不於期限內修補時,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必要費用,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此觀民法第493條、第494條規定自明。 ㈡被上訴人抗辯系爭泥作工程存在龜裂、不平整及強度不足等瑕疵,業經其提出相關照片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89至366頁)。系爭泥作工程經原法院囑託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下 稱系爭建築師公會)鑑定,經鑑定人參考楊梅廠房結構補強 鋼板批覆工程合約書、施工前樑柱鋼板補強照片及兩造認可之試作面照片,並至現場勘查及檢測,進行尺寸丈量,以刮尺及裂縫規進行平整度檢測及裂縫寬度量測,認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第0000000章水泥砂漿粉刷施工規範3.3現場品質管理3.3.3規定:「粉刷表面之平整度,以150cm長之直尺測量,於任意之150cm範圍內,許可差不得大於3mm,且無搭疊、裂縫、下陷及其他瑕疵」作為系爭工程瑕疵評定標準,認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且認定:「另鋼板補強有關B 棟2樓柱底從柱皮往外打鑿20公分樓版之完成面,採用水泥 砂漿修補,因水泥砂漿本身強度只有約100kgf/㎝²,遠低於一般結構樓版強度210kgf/㎝²,不適用拿來當樓版修補材,正確做法仍應以結構修補材來填補,因此部分目視已有破損及不平整之情形,清點共有16根柱子,計16處,將此一併也列成瑕疵」及「有關B棟1樓每根柱下端泥作工程部分與未施作之介面採斜面收邊方式處理,現勘此部分雖經過打磨改善,但可見表面仍歪斜不平整,這部分同樣認為瑕疵(詳照片48、55)」(見鑑定報告第13頁),故就上訴人在系爭泥作工程B棟2樓樓版打鑿處以低於一般結構樓版強度之水泥砂漿進行修補之情形,並有表面歪斜不平整之情形,均列為工程瑕疵。上開鑑定報告係由系爭建築師公會委請林國財建築師承辦,該報告敘明其鑑定方法及認定瑕疵之依據,堪可憑採。㈢上訴人雖以其係依系爭泥作工程B棟2樓現場施作完成面之標準進行施工,不能以被上訴人事後擇定之標準認定有瑕疵云云。惟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條定有明文。是承攬人自應擔保完成之工作具有約定之品 質、客觀交易價值及具有通常或約定之效用。兩造就系爭泥作工程僅有口頭約定,並無施工圖樣及規範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4頁),則鑑定人為本件鑑定時,參酌兩造認可之試作面照片(即鑑定報告附件五)及一般工程慣例,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第0000000章水泥砂漿粉刷施 工規範3.3現場品質管理3.3.3規定之態樣,即屬於一般泥作工程應具備之品質、客觀交易價值及通常效用,並據此為標準進行鑑定,自非以被上訴人憑空事後擇定標準而為瑕疵之鑑定。是上訴人上開所辯,自不可採。 ㈣系爭泥作工程於110年6月底完工後,被上訴人發現系爭泥作工程有龜裂、不平整等瑕疵,而於同年7月8日、23日催告上訴人進行修補,上訴人並於同月10日及25日前往修補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兩造LINE對話紀錄為憑(見原審卷一第455頁、第137頁),且參以證人即施工師傅吳金圳證稱:伊有將做好的泥作工程交給業主,當時沒有講驗收,只有通知伊去修補,伊就去修補,伊有再去收尾2至3次,收尾係指包含打掃及就水泥不順的地方要補水泥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78頁) ,足見被上訴人確有定相當期限請求上訴人修補瑕疵,且上訴人亦曾於7月10日及25日進行修補。上訴人雖陳稱7月27日系爭泥作工程已完成修補、驗收及清潔云云,並提出照片( 見原審卷一第133至135頁)為證,然觀之兩造LINE對話紀錄 ,可知被上訴人於7月28日再次通知上訴人進行修補(見原審卷一第163頁),但系爭泥作工程仍有上開瑕疵,上訴人並稱該工程已無伊應負責之瑕疵(見原審卷一第448頁),拒絕修 補。則依首揭規定,被上訴人自得請求減少報酬。又系爭泥作工程之瑕疵如需修復,則費用估算為37萬8,561元等情, 有上開鑑定報告可佐(見上開鑑定報告第14頁及附件七),故被上訴人主張以前開瑕疵修補費用作為減少報酬之金額,應屬有據。 ㈤上訴人又以系爭泥作工程縱有瑕疵亦係圓荏公司偷工減料所致云云。惟其亦自陳系爭泥作工程之工、料均由其提供,其係連工帶料施作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則系爭泥作工程既係由上訴人連工帶料施作,自難認因圓荏公司偷工減料致系爭泥作工程瑕疵之情形。故上訴人上開抗辯,亦難憑採。 ㈥從而,上訴人已依約完成系爭泥作工程,經被上訴人定相當期間催告其修補瑕疵未果,則依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106萬8,875元扣除被上訴人業已給付款項51萬1,825元及上開減少 報酬37萬8,561元後,上訴人得請求給付之報酬應為17萬8,489元(計算式:1,068,875元-511,825元-378,561元=178,48 9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餘款37萬8,561元云云,自不足踩。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兩造間之約定及民法第490條、第50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7萬8,561元,及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林尚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林宗勳 附表 棟別/樓層 位置 瑕疵說明 A棟/1樓 A3柱 裂縫寬度約0.1~0.5mm A1柱 裂縫寬度約0.5mm A2柱 陽角收邊不平整 A棟/2樓 B1柱 裂縫寬度約0.1mm B棟/1樓 C11柱 裂縫寬度約0.3mm、不平整(表面垂流) C12柱 裂縫寬度約0.3mm C13柱 裂縫寬度約0.7mm、不平整差約4mm D8柱 裂縫寬度約0.4mm E8柱 裂縫寬度約0.3mm E9柱 裂縫寬度約0.4mm E11柱 裂縫寬度約0.5mm,斜面收邊不平整 E12柱 不平整(產生大的圓凸點) E13柱 裂縫寬度約0.5mm B棟/2樓 C8柱 不平整差4mm~25mm以下 C9柱 不平整(配線盒收邊及端部填塞不確實) C10柱 不平整差約12mm C11柱 不平整差約12mm C12柱 裂縫寬度約0.9mm、不平整差約8mm C13柱 裂縫寬度約0.6mm、不平整差約10mm D8柱 裂縫寬度約0.4mm、不平整差約4mm D10柱 不平整差約11mm D11柱 裂縫寬度約0.4mm、不平整差約8mm D13柱 不平整差約7mm E8柱 裂縫寬度約0.4mm E9柱 不平整差約5mm、陽角不平順 E10柱 裂縫寬度約0.7mm、不平整差約8mm E11柱 裂縫寬度約0.7mm、不平整差約6mm E12柱 不平整差約4mm E13柱 不平整差約8mm C-8-9樑 裂縫寬度約0.3mm C-10-11樑 裂縫寬度約0.6mm C-11-12樑 裂縫寬度約1.3mm C-12-13樑 不平整差約10mm D-E-10樑 不平整差約10mm D-E-11樑 裂縫、不平整差約5mm D-E-13樑 完成面填塞不確實、陽角不挺直 E-8-9樑 完成面填塞不確實 E-9-10樑 裂縫寬度約0.4mm、不平整差約6mm、完成面填塞不確實 E-10-11樑 不平整差約5mm E-11-12樑 裂縫寬度約0.5mm、不平整差約9mm E-12-13樑 裂縫、不平整差約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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