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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更二字第6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賴惠慈陳彥君賴秀蘭

附 帶 上訴人 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忠
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帶被上訴人 呂勇逵
訴訟代理人
翁栢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帶被上訴人 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樹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附帶被上訴人呂勇逵應確認附帶上訴人所陳報附件一、附件三之真正。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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