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更二字第64號
附 帶 上訴人 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被上訴人 呂勇逵
- 訴訟代理人
- 翁栢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被上訴人 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樹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附帶被上訴人呂勇逵應確認附帶上訴人所陳報附件一、附件三之真正。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