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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52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潘進柳呂綺珍林祐宸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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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黎世忠
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莊雅茹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就民國114年5月7日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8,462元(計算式:380000+1178462=1558462),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9,62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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