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52號
-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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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黎世忠
- 代理人
- 呂榮海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莊雅茹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就民國114年5月7日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8,462元(計算式:380000+1178462=1558462),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9,62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