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73號

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石有爲林晏如曾明玉

再審原告
信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青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森多喜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再審之

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08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68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25日114年度上易字第20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680元,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再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