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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99號

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翠華饒金鳳藍家偉

再審原告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益碩資訊整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4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佰伍拾壹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又再審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4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5,000元(計算式:60萬元+41萬5,000元=101萬5,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151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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