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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邱育佩郭俊德朱美璘

上 訴 人
劉向麗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複 代理 人
崔瀞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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