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全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郭顏毓、楊雅清、陳心婷
- 原告王偲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偲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金龍、郭憲紘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1 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其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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