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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郭顏毓楊雅清陳心婷

抗告人
王偲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假扣押,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114年度勞全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萬元。又同法第484條第1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是對於假扣押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自以所欲保全請求之金額逾150萬元為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9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為保全其工資請求,而聲請對相對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之財產於132萬462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見本院卷第3頁),則抗告人所欲保全之請求僅132萬4620元,未逾150萬元,依上說明,本院114年5月29日所為114年度勞全字第2號裁定即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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