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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金簡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林政佑黃珮禎張嘉芬

  • 當事人
    楊誠通張華偉(原名:張朝勝)陳若慧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原金簡易字第1號 原 告 楊誠通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被 告 張華偉(原名張朝勝) 陳若慧 陳奕帆(原名陳延浩) 拿耀‧尤希友(原名陳敏捷、王奕捷) 羅克偉 陳子全 陳柏憲 陳金德(原名陳子龍) 黃翠華 張克勇 蔡佩岑 林世凱 黃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附民字第28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萬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張華偉、陳若慧、陳奕帆、拿耀‧尤希友、陳子全、陳柏憲、陳金德、張克勇、蔡佩岑、林世凱、黃文宏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訴外人周瑞慶(化名「陳子龍」、綽號「陳總」)為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圓富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營造該集團規模龐大之假象以取信投資人擴大吸金規模,乃於103年4月16日起,新設或控制如附表所示公司建構億圓富集團,自任該集團總裁,透過被告張華偉商請被告陳若慧、陳奕帆、拿耀‧尤希友、羅克偉、陳子全、陳柏憲、陳金德、黃翠華、張克勇、蔡佩岑、林世凱、黃文宏(合稱陳若慧等12人,與張華偉合稱被告,下分稱其名),分別於億圓富公司及附表所示公司分別擔任人頭負責人或董、監事(擔任期間、公司名稱、職稱各詳如附表所示),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應允並提供其等所有之證件與億圓富公司集團成員辦理上開公司負責人登記程序,助益周瑞慶及億圓富集團其他共犯取信投資人,營造集團體質良善、規模龐大之假象,以達成億圓富集團擴大吸金規模之目的,億圓富集團則透過張華偉轉交或匯款按月給予被告報酬;周瑞慶及億圓富集團其他共犯則以發行或增資發行億圓富公司股票為質押之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誆稱每單位投資額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計,最低投資單位為2單位,投資期限2年,投 資人於期滿後可選擇退股取回投資款項,或繼續持有股票,於103年3月至8月期間、同年9月後,提供投資人「出借款同意書暨授權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之方案,約定按月給付以投資金額2%作為利息予投資人,保證獲利年息24%( 下稱T3系統方案),公開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投資,伊於105 年7月29日,透過訴外人徐國鼎之遊說,誤信為真,參與投 資億圓富集團T3系統方案,以50萬元向訴外人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巨富景公司)購買禾昕股份有限公司(禾昕公司)股票10張,約定4年後由巨富景公司原價向伊買回 ,期間按月給予伊1萬元之利息,伊乃因此陷於錯誤,依其 等指示匯款50萬元至訴外人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兆豐帳戶),其後伊僅領得3期共3萬元利息,始知受騙,被告共同或幫助周瑞慶及億圓富集團成員為上開不法詐騙行為,以及共同或幫助億圓富公司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行,侵害伊財產權,致伊受有50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規定,擇一求為 命被告連帶給付伊5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之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 三、被告答辯: ㈠黃翠華以:伊不認識原告,伊取得億圓富公司匯予伊40萬元款項係伊向該公司辦理車貸之款項,與原告間無金錢往來,伊亦為被害人等語置辯;羅克偉則以:伊不認識原告,亦未經手詐騙原告之事等語置辯。 ㈡張華偉、陳若慧、陳奕帆、拿耀‧尤希友、陳子全、陳柏憲、 陳金德、張克勇、蔡佩岑、林世凱、黃文宏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 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或消極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提供其等身分證件予周瑞慶及億圓富集團成員,同意登記為億圓富集團旗下如附件所示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或董、監事,共同或幫助周瑞慶及億圓富集團成員以T3系統方案公開招攬不特定投資人詐騙投資人投資款,致伊因此受騙匯款50萬元至京兆豐帳戶,僅收回3萬元利息,受 有損害等情,有原告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及一審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69-73、83-98頁),並有原告於該刑事案件偵查中提出附條件買賣總契約、匯款申請書、出借款同意書暨授權書等件可證(見本院卷二第75-82頁)。又被告 所涉共同或幫助周瑞慶及億圓富集團成員為三人以上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加重詐欺及幫助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等行為,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本院108年度原金上重 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罪(其中除張華偉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82號判決認應釐清係共犯或幫助犯外,其餘陳若 慧等12人業以幫助犯論罪),經本院調閱本件刑事案卷電子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刑事判決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1-565頁;卷二第121-146頁);參以被告於該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時 ,均坦承認罪 (見本院卷二第99-120頁),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係共同不法侵害伊之權利,致伊遭詐騙匯款而受有50萬元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至 黃翠華、羅克偉於本院雖否認有幫助周瑞慶及億圓富集團成員詐騙原告之不法行為云云,惟查,黃翠華收取億圓富公司40萬元後,提供其身分證件予億圓富集團成員辦理附表編號8所示揚正園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正公司)設立登記, 並自103年9月11日起至107年6月15日止期間擔任該公司掛名董事長;及羅克偉係由張華偉介紹以1個月1萬元報酬,自103年7月29日起至108年5月6日止期間,分別擔任附表編號4所示億圓富公司等4家公司或協會之掛名董事或理事長,經其 等於本件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時認罪不爭執,已如上述,並有揚正公司設立登記表、103年9月11日董事會簽到簿、董事會會議事錄、103年9月11日發起人會議事錄(見本院卷一第57頁即本院108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判決附表一編號22之證據出處【即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727號卷六〈C9 卷〉第207-214頁】)及億圓富公司103年7月29日股東臨時會 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理事長當選證明申請書及移交清冊目錄等卷證資料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7頁附表一編號18之證據出處【即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7727號卷四〈C7卷〉第25、518頁】、 C7卷第525、533頁),堪認黃翠華、羅克偉確有幫助周瑞慶 及億圓富集團其他共犯遂行上開詐欺取財等不法行為,故其等所辯,自非可採。 ㈢按被害人因加害人之詐欺行為陷於錯誤並交付金錢予加害人,如加害人曾對被害人為給付時,應將加害人所為之給付,評價為詐欺行為之一部,於認定被害人因加害人之詐欺行為所受之損害時,應扣除加害人給付之金額。原告不爭執其匯款50萬元後,另有收得億圓富集團給付3萬元之款項(見本 院卷二第64頁),依上說明,所受損害應為47萬元(計算式:50萬元-3萬元=47萬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47萬元及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即張克勇之 翌日(即108年3月2日,見附民卷第65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依上開規定之請求既有理由,則原告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為請求,於同一事實範圍內,不能或更有利之判決,無再予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7萬元,及自108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余姿慧 附表:被告於億圓富集團所屬公司或社團法人任職職稱及任期期間 編號 姓名 任期期間 公司或法人 職稱 1 陳若慧 103.09.22-106.11.16(廢止登記) 碩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103.07.29-106.09.18(廢止登記)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103.08.07-107.07.25(命令解散) 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03.09.09-107.06.13(廢止登記) 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103.12.29-107.07.19(廢止登記) 臺灣源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03.08.05- 104.07.03 仕強微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103.08.13-107.04.17(廢止登記) 固得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03.09.11-107.06.15(廢止登記) 揚正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2 陳奕帆 (原名陳延浩) 103.11.11-106.11.09(廢止登記) 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103.11.11-106.11.13(解散登記) 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3 拿耀‧尤希友 104.08.20-106.12.05(廢止登記) 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104.08.20起 世紀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代表人 4 羅克偉 103.07.29-106.09.18(廢止登記)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04.03.09- 104.11.06 禾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03.12.29-107.07.19(廢止登記) 臺灣源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04.05.07- 108.05.06 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 理事長 5 陳子全 103.07.16-106.11.16(廢止登記) 碩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03.07.29-106.09.18(廢止登記)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03.07.16-107.06.13(廢止登記) 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03.12.29-107.07.19(廢止登記) 臺灣源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103.08.05-107.07.06(廢止登記) 仕強微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103.09.11-107.06.15(廢止登記) 揚正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03.08.07-107.07.25(命令解散) 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6 陳柏憲 103.07.29-106.09.18(廢止登記)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7 陳金德 (曾改名陳子龍) 103.07.29-106.04.02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8 黃翠華 103.09.11-107.06.15(廢止登記) 揚正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9 張克勇 103.07.16-107.04.17(廢止登記) 固得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10 蔡佩岑 103.07.16-106.11.16(廢止登記) 碩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103.08.06- 106.08.05 金礁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1 林世凱 103.08.07-107.07.25(命令解散) 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103.07.16-107.06.13(廢止登記) 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03.09.11-107.06.15(廢止登記) 揚正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103.04.03-106.09.18(廢止登記)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104.03.09-107.11.05(另於105.12.28申請暫停營業) 禾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103.07.16-107.04.17(廢止登記) 固得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12 張華偉 (曾改名張朝勝) 103- 105.10月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周瑞慶之司機,為周瑞慶商請他人擔任億圓富集團各公司人頭負責人 13 黃文宏 (原名黃姜隆) 104.09.17-106.09.18(廢止登記)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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