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字第11號

確認工作物交付請求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魏麗娟林哲賢吳靜怡

上訴人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被上訴人
久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法定代理人
視 同 被
上訴人
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清池
參加人
林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作物交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本院114年度建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建上字第1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0萬9,750元及提出上開委任書,該裁定業於115年3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95頁),然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等件可稽(本院卷第401至403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建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