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邱蓮華呂如琦江春瑩

上訴人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久羿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本院114年度建上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於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建上字第13號判決,於115年2月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9,312元,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15年2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45頁),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件在卷足稽(見本院卷二第549至583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建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