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155號
- 抗告人
- 王玉琴
上列抗告人因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8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相對人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499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抗告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保險契約,經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546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執行法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抗告人對之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5月6日駁回異議(下稱原處分),抗告人不服,聲明異議,經原法院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8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執行事件卷宗明確。 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保險契約,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原處分及原裁定顯有違誤。又其因無人願意借款,致無法清償債務,並非不願意還款等語,並請求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等語。
按於人壽保險,要保人因採平準保費制預(溢)繳保費等累積而形成保單現金價值,要保人基於人壽保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即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固經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就是類案件法律爭議,作出統一見解。惟114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已明文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點並規定:「依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並說明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
經查:
㈠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保險契約分別為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和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皆無附約,系爭扣押命令到達時預估之解約金各為17萬131元及39萬3,984元,有新光人壽公司113年9月6日民事異議狀、國泰人壽公司114年1月23日國壽字第1141011965號函附卷可稽(見系爭執行卷第30至32、56至60頁),堪認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均逾直轄市政府所公告114年臺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2萬0,379元之1.2倍之6個月金額即14萬6,729元(計算式:臺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2萬0,379元×1.2倍×6個月=14萬6,7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執行法院准予相對人就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保險契約為強制執行,自無違反上開規定可言。
㈡又本件執行債權金額為14萬3,357元及遲延利息和違約金,合計約90萬9,736元(見系爭執行卷第62頁),顯超過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保險契約之解約金,且抗告人名下並無財產或其他可供清償執行債權之財產(見系爭執行卷第76至78頁),可見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保險契約係僅存可實現相對人債權之標的。抗告人以無人願意借款,致無法清償債務,並非不願意還款為由,即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保險契約不得強制執行云云,自不足採
㈢此外,抗告人復未能證明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保險契約係維持其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而有不得執行之情事,原處分已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保障其程序權,本件以終止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保險契約為強制執行為執行方法,有助達成執行目的,所造成之損害最少,且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未顯失均衡,無違比例原則。 綜上所述,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就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原裁定維持原處分而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核無不合。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要保人 (債務人) 被保險人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 1 王玉琴 王玉琴 0000000000 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39萬3,984元 2 王玉琴 王玉琴 AGF0000000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17萬1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