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01號
- 抗告人
- 張巧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梅瑞雲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22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規定,抗告法院為假扣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旨在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抗告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否 。惟為保全債權人之強制執行,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 ,參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關於假扣押執行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債務人同時或送達前為之立法意旨,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基於保全程序之目的,仍有防止債務人事先知悉債權人對其聲請假扣押致脫產之必要,而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兼顧當事人權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5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原法院係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茲審酌全案情節 ,基於保全程序之目的,認無使相對人陳述意見之必要,先予敘明。
二、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 、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100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50號、10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債權人就該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6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第三人菁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菁彩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建智自民國108年4月起至109年10月止,陸續向伊借款新臺幣(未註明幣別者,下同)1,000萬元及美金11萬5,000元。嗣為確保還款順利,菁彩公司及王建智邀同王建智母親即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並於111年1月20日共同簽署還款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同時開立兩紙本票作為擔保,相對人當時曾告知其名下有不動產可供擔保,惟未提供相關不動產資料。詎菁彩公司及王建智屆期未依約清償借款,經伊催討均置之不理,相對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相對人尚擔任其他債務人之連帶保證人,且欲出售相對人名下不動產為王建智處理他筆債務,相對人之資產可能發生移轉、隱匿之風險,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伊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求准許將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3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原裁定駁回伊之聲請,伊聲明不服,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
㈠關於假扣押之請求:抗告人主張菁彩公司及王建智向其借款1,000萬元及美金11萬5,000元,並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菁彩公司及王建智屆期未依約清償借款,相對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業據抗告人提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系爭協議書、本票、民事起訴狀為證(見原法院卷第16頁至第34頁),堪認抗告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釋明。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 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尚擔任其他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且欲出售相對人名下不動產為王建智處理他筆債務,相對人之資產可能發生移轉、隱匿之風險,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云云,惟此部分除抗告人單方指述外,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資釋明,顯係主觀臆測之詞,並不可採。此外,抗告人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釋明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尚難認抗告人就聲請假扣押之原因已有釋明。依前開說明,縱抗告人陳明願供擔保,亦未能補釋明之欠缺,應認其聲請假扣押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並未釋明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其所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核與假扣押之要件不符。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