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762號
- 再抗告人
- 莊名凱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76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民事第十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抗字第1762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76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民事第十六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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