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32號
- 抗告人
-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碧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文宗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9月4日113年度司執字第135414號裁定均廢棄。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890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5414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相對人對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保單為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經執行法院駁回伊就附表編號⒈保單(下稱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之執行。相對人固有因罹患疾病請領系爭保單保險給付之事實,惟系爭保單屬商業保險,僅是額外而非必要之生活要件,難認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且以相對人為要保人之保險資料多達16筆,其非無資力之人,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不得執行為由,於民國113年9月4日駁回伊對系爭保單之強制執行聲請(下稱原處分),及原裁定駁回伊之異議,均有未洽,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蓋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符合比例原則。是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經查:
㈠抗告人執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對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保單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113年7月11日核發執行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經富邦人壽公司於113年7月19日陳報預估之解約金如附表所示(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49-50頁)。對照抗告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8,372元本息及違約金(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7頁),可知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上開解約金,並未逾其對相對人之債權數額。參以抗告人於98年、99年、108年、113年3月間,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均未受償,有系爭執行名義及所附之繼續執行紀錄表可稽(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3、15頁);相對人僅有現值為0元之汽車1輛,112年並無所得收入,亦無勞保投保資料等節,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勞保局Web IR查詢結果可參(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51-55頁);及相對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亦未陳明有其他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見本院卷第21-25頁),則抗告人為達成其執行目的,聲請系爭執行事件對相對人僅存之財產即附表所示之保單核發系爭扣押命令,自屬必要之執行手段。
㈡查系爭保單為終身壽險,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相對人,主契約不具醫療險、健康險之性質,附約為已繳費期滿之「富邦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下稱系爭附約),有保單明細可佐(見本院卷第32頁),而相對人因罹患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分別於111年5月1日、112年1月16日、113年1月8日依系爭附約申請保險給付,依序取得保險金1萬8,000元、4萬4,000元、5萬2,000元(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50頁),足認相對人有賴系爭附約提供醫療保障之必要。觀諸富邦人壽公司陳報:上開保單主契約如有繳費期滿之附約,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97點㈢之規定,縱然主契約終止,本公司亦不得主動終止附約;如有繳費未期滿之附約且解約有解約金者,該附約將一併終止等語(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50頁);及其向本院陳報:系爭附約已繳費期滿等情(見本院卷第32、43頁)以考,可知系爭附約不因系爭保單終止而併同終止,系爭附約仍得單獨有效存在,並未減損相對人之醫療保障,難認抗告人對系爭保單之強制執行造成相對人損害大於抗告人執行受償利益之情事,則抗告人聲請對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應屬有據。
㈢綜上,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對系爭保單之強制執行聲請,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均有未洽。抗告意旨求為廢棄原處分及原裁定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處分、原裁定既有不當,仍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保險契約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1 富邦平準終身壽險 Z000000000-00 黃文宗 黃文宗 20萬8,989元 2 富邦新終身壽險(甲型) Z000000000-00 黃文宗 王明云 9萬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