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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邱琦張文毓邱靜琪

  • 當事人
    宋竣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84號 抗 告 人 宋竣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北區農業有限公司(下稱農業公司)以第三人宋榮貴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惟農業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因存款不足 ,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本件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農業公司尚積欠伊893萬7,117元本息、違約金,宋榮貴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竟於同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信託登記於抗告人名下,損害伊之債權。伊擬據此提起回復登記訴訟,為防止抗告人將系爭房地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並願供擔保以補釋 明不足,請求抗告人就系爭房地不得為移轉、信託、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語。 三、抗告人答辯及抗告意旨略以:農業公司係於112年7月21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伊與宋榮貴則已於同年月18日就系爭房地成立信託契約,伊無從得知農業公司、宋榮貴之信用狀況,並無惡意損害相對人債權,相對人之聲請,並無理由等語。 四、經查: ㈠關於假處分之請求,相對人主張農業公司以宋榮貴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900萬元,惟農業公司於112年7月21日因存 款不足,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農業公司尚積欠伊893萬7,117元本息、違約金,宋榮貴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而於112年7月21日將系爭房地信託登記於抗告人名下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臺灣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戶明細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表為證(見原法院卷第22-63頁),堪認相對人就假處分之請 求已為釋明。 ㈡關於假處分之原因,相對人主張宋榮貴於112年7月21日將系爭房地信託登記於抗告人名下,為防止抗告人將系爭房地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有聲請假處分必要等情,有前開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可憑,堪認宋榮貴有變更系爭房地現狀之行為,且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性,倘若抗告人將系爭房地為所有權之移轉、信託、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系爭房地現況確將發生現狀變更情事,將致相對人所為本案請求日後確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綜合上情並衡之社會一般通念,足使本院對假處分之原因,即事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得到大致為正當之薄弱心證,堪認相對人就假處分之原因並非全無釋明,雖其釋明程度尚有不足,惟相對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其釋明之不足,得以擔保補足之。 ㈢抗告人雖辯稱:農業公司係於112年7月21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伊與宋榮貴則已於同年月18日就系爭房地成立信託契約,並無惡意損害相對人債權云云。然抗告人有無惡意損害相對人債權,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應於本案訴訟調查審認,尚非本件假處分程序所得審究。故抗告人前開所辯,並不可採。 五、從而,相對人就聲請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均已提出釋明,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合於假處分之要件。則原裁定審酌系爭房地之價值為691萬4,931元,准相對人供150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1年度甲類第2期債券而為假處分,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2/56 2 同上000地號土地 1/28 3 同上00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及坐落同上000地號土地 建物權利範圍1/4 土地權利範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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