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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6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周祖民馬傲霜何若薇

再抗告人
賴虹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何秋美間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76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民事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開期間,始提起再抗告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第481條規定即明。

二、再抗告人不服民國114年6月16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76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上開裁定於114年6月23日送達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再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至114年7月3日即告屆滿。再抗告人遲至114年7月7日始具狀為再抗告(見本院卷第51頁),已逾再抗告期間,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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