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黃雯惠、戴嘉慧、林佑珊
- 當事人黃美玉、邱正崑、邱惠暖、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14號 抗 告 人 黃美玉 邱正崑 邱惠暖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載關於「邱世崑」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正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附表 本院114年8月27日114年度抗字第814號裁定關於「邱世崑」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正崑」之頁數及行數所在 理由欄 第2頁第1行之「邱世崑」 附表 第7頁附表一編號2之「要保人為邱世崑」 第7頁附表二第一行之「要保人:邱世崑」 第7頁附表二編號3、被保險人欄之「邱世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蕭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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