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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黃雯惠戴嘉慧林佑珊

  • 當事人
    黃美玉邱正崑邱惠暖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14號 抗 告 人 黃美玉 邱正崑 邱惠暖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載關於「邱世崑」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正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附表 本院114年8月27日114年度抗字第814號裁定關於「邱世崑」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正崑」之頁數及行數所在 理由欄 第2頁第1行之「邱世崑」 附表 第7頁附表一編號2之「要保人為邱世崑」 第7頁附表二第一行之「要保人:邱世崑」 第7頁附表二編號3、被保險人欄之「邱世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蕭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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