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9號
- 抗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湯東穎律師
- 代理人
- 洪慧恆律師
- 相對人
- 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洪仁國」之記載,應更正為「洪仁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