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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邱育佩劉宇霖陳雯珊

抗告人
陳煥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田沛可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未繳納抗告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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