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邱育佩、許炎灶、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劉柏園、鄭昇仕
- 原告猿聲串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魔方數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猿聲串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劉柏園 相 對 人 魔方數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昇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 度司全聲字第12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抗字第三○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113年度抗字第304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嗣伊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17號判決確定,爰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於113年3月29日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有系爭假扣押裁定及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佐(見臺北地院卷第13至17頁、本院卷第5頁)。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 ,自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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