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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林政佑張嘉芬張宇葭

抗告人
格林亞詩特國際洋行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古智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安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本文、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6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8月6日送達於抗告人(本院卷第13頁),抗告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至同年8月18日(期間末日適逢假日順延之)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8月21日始提起抗告(本院卷第19頁),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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