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5號
- 抗告人
- 格林亞詩特國際洋行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古智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安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本文、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6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8月6日送達於抗告人(本院卷第13頁),抗告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至同年8月18日(期間末日適逢假日順延之)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8月21日始提起抗告(本院卷第19頁),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