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林政佑、張嘉芬、張宇葭
- 當事人格林亞詩特國際洋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5號 抗 告 人 格林亞詩特國際洋行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古智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安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本文、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6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8月6日送達於抗告人(本院卷第13頁) ,抗告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至同年8月18日(期間末日適 逢假日順延之)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8月21日始提起抗告 (本院卷第19頁),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張宇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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