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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周祖民何若薇趙雪瑛

聲請人
劉書衡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林陳嬌與被上訴人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2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消上字第二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所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準備訴訟,爰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21號民國114年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2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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