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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潘進柳楊惠如呂綺珍

聲請人
振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長安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勝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建上字第2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建上字第二十一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建上字第2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之當事人,其以為明瞭證人到庭完整證述內容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建上字第21號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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