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林翠華、藍家偉、饒金鳳
- 原告李春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李春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7號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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