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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17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潘進柳呂綺珍林祐宸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李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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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偉書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黃志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複代理人
熊偉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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