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17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李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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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黃偉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子武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冠甫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黃志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泰溢律師
- 複代理人
- 熊偉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