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217號
- 上訴人
- 嘉通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正豐
- 上訴人
- 李正忠
- 訴訟代理人
- 李正豐
- 上訴人
- 李天富
- 被上訴人
- 林有泉
- 被上訴人
- 羅勝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家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上字第217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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