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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6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魏麗娟吳靜怡林哲賢

上 訴 人
美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洋箖
被 上訴人
黃智華
黃于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30日原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雖就本件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4年9月22日以114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4年9月30日送達上訴人,該裁定業已確定。又本院於114年9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萬7,350元,該裁定於114年9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75頁),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7至105頁),則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駁回其等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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