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再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李昆霖吳素勤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
    蔡桂枝

  • 上訴人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蕭智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再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枝 再審被告 蕭智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85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事項,是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原第一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 第2132號)及本院109年度上字第34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合併提起再審之訴,並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 第 68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原確定裁定係以再審原告之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第三審上訴,有該裁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1至83頁),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規定之再 審事由,聲明求為廢棄原確定裁定,依上說明,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顯有違誤,應由本院依職權就此部分裁定移送最高法院。至再審原告對原第一審及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判,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再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