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再字第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林翠華藍家偉梁夢迪

再審原告
賴英俊
再審原告
鍾羅翠苓
再審原告
鍾雅芸
再審原告
恒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雅君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鄭錦秀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對本院112年11月7日109年度重上字第90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53萬3,707元(即原確定判決附表所示25筆土地之勘估價格,見本院105年度抗字第928號卷第35頁),應徵再審裁判費77萬7,528元,未據繳納(見本院卷第119頁),又再審原告鍾羅翠苓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