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再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賴英俊
- 再審原告
- 鍾羅翠苓
- 再審原告
- 鍾雅芸
- 再審原告
- 恒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鍾雅君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鄭錦秀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對本院112年11月7日109年度重上字第90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53萬3,707元(即原確定判決附表所示25筆土地之勘估價格,見本院105年度抗字第928號卷第35頁),應徵再審裁判費77萬7,528元,未據繳納(見本院卷第119頁),又再審原告鍾羅翠苓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