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再字第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翠華藍家偉梁夢迪

再審原告
賴英俊
再審原告
鍾羅翠苓
再審原告
鍾雅芸
再審原告
恒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雅君
再審被告
鄭錦秀
訴訟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0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7萬7,528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2月12日送達再審原告賴英俊、鍾羅翠苓、鍾雅芸,另於同年月14日寄存送達再審原告恒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月24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其等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53至159、163至165頁)。又再審原告鍾羅翠苓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駁回,依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