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再字第8號

確認軍品契約法律關係存在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朱耀平羅立德陳婉玉

再審原告
惠陽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依純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防部間確認軍品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72萬9230元,應徵裁判費37萬218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